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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郵包物品通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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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郵包物品通關規定

 

(ㄧ)應檢具出口報單辦理報關物品:

1、依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15 條,出口郵包物品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寄件人應填送出口報單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若

未依規定辦理報關者,由郵政機構通知寄件人辦理出口報關

事宜。

(1)離岸價格逾等值美幣 5000 元。

(2)依相關法規有輸出規定。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公告者,不

在此限。

(3)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之物品。

(4)復運出口案件需調閱原進口報單之物品。

(5)屬國貨出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5」)和外貨復出口報單

(出口報單類別「G3」)適用範圍以外。

(6)其他依法令應向海關辦理報關之郵包物品。

2、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款規

定:「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

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

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

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 5 萬元,

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自 100 年 6 月 22 日

起,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其離岸價格超過新

臺幣 5 萬元,需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者,應報經海關出口

並免檢附證明文件。

(二)辦理出口報關應注意事項:

1、凡須應檢具出口報單辦理報關之郵包物品,均應繕打出口報

單並檢附其他必備文件,向各地駐郵局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

續,切勿以郵局印製之發遞單、報關單向未駐海關之各地郵

局郵寄。

2、辦理出口報關應備文件:

(1)填妥郵局印製之國際包裹五聯單每箱各一份。

(2)出口報單:一式一份,另視需要加繕副本。

(3)發票一份。

(4)裝箱單一份。

(5)「委任書」:出口郵包寄件人如委託報關業者代為申報時,

應檢附一份。

(6)保稅工廠出口應檢附保稅工廠出廠放行單。

(7)其他有關文件: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證書、貨物稅完稅照、產地證明書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繳驗之文件

等,若有關輸出規定請參閱本署網站輸出入規定法律依據

及相關罰則彙整表

(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47499&CtNo

de=13125)

3、郵包報運出口,經海關查驗放行後,寄件人憑郵局交寄之執

據及圖章,得向海關申請報單副本。

(三)其他應注意事項:

1、寄件人應於寄件文件據實申報物品名稱、數量、價值,由郵

政機構連同郵包彙送出口地海關查(抽)驗放行。

2、寄往國外修理或加工且離岸價格未逾等值美幣 5000 元之郵包

物品,寄件人應填具「郵寄待修、加工物品出口簡易申報單」,

向駐郵政機構海關申請查驗。其於復運進口時,應向進口地

海關提交出口時申報之簡易申報單正本。

3、寄往國外之郵包體積、重量,世界各國訂有不盡相同之限制,

寄達國禁止進口或流通之物品及封裝方法,報關前均請先向

郵局洽詢查明,以免逾越規定而遭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