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網站

進口郵包物品通關規定

1

broken image

二、進口郵包物品通關規定

 

(ㄧ)應繳驗文件

1、進口郵包物品之發票應隨附於郵包外箱或箱內,供海關查核,

未檢附者,經海關認有審核必要時,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

收件人檢送。未檢附海關指定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繳驗之

文件,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

2、依貨品輸入管理辦法之規定,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

公私立學校以外非以輸入為常業之進口人依貿易法第 10 條之

規定輸入貨品,其寄遞進口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品,離岸

價格(FOB)逾等值美幣二萬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

其委託之單位辦理簽發輸入許可證。

3、有關輸入規定請參閱本署網站輸出入規定法律依據及相關罰

則彙整表

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47499&CtNode=

13125

(二)應檢具進口報單辦理報關物品

依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6 條規定,進口郵包物品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收件人應依關稅法第 16 條規定向海關辦理報關:

(1)離岸價格逾等值美幣 5000 元。

(2)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之物品。

(3)復運進口案件需調閱原出口報單之物品。

(4)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之物品。

(5)屬外貨進口報單(進口報單類別「G1」)適用範圍以外。

(6)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之物品。

(7)屬實施關稅配額之物品。

(8)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報關之郵包物品。

(三)辦理進口報關應注意事項

1、須辦理報關之進口郵包物品,收件人應自郵政機構寄發補辦

驗關手續通知單日之翌日起 15 日內,依關稅法第 16 條規定

向海關辦理報關,未依規定期間報關者,除有郵包物品進出

口通關辦法第 20 條規定之情形外,依關稅法第 73 條規定自

報關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日加徵滯報費新臺幣二百元。滯

報費徵滿二十日仍不報關者,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

款,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之費用外,如有餘款,由海關暫代

保管;納稅義務人得於五年內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 2

2、辦理報關應備文件:

(1)包裹單。

(2)進口報單:正本一份,視需要加繕副本聯。報單均須按報

單格式一式套打填列。

(3)「委任書」:進口郵包收件人如委託報關業者代為申報時,

應檢附一份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圖章。

(4)貨價申報書一份:(涉及影響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核定案件

者)

(A)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圖章。

(B)應報明有無特殊關係、交易條件、費用負擔情形。

(C)下列進口貨品免附:免稅貨品、國貨復運進口之貨物、政

府機關、公營事業、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

區等事業進口之貨物。

(5)發票(Invoice)或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一份,

應詳載收貨人名稱、地址、貨物名稱、牌名、數量、規格、

單價、運費、保險費等。

(6)說明書或目錄。

(7)裝箱單:進口貨物如僅有一箱者免附。

(8)應繳驗之其他有關文件

(四)稅費徵免相關規定

1、進口郵包物品應依相關規定徵收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

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及推廣貿易服務

費。但完稅價格在新臺幣 2000 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

及營業稅。免徵稅款之郵包物品,不包括菸酒及實施關稅配

額之農產品。

2、完稅價格逾新臺幣 2000 元之郵包物品,應按全額課徵進口稅

費(捐);其屬零星物品者,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

外,應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規定之稅率課徵關稅;非屬零

星物品者,應分別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率課徵之。零

星物品,不包括單項或屬同種類且歸屬同一稅則號別之物品

完稅價格合計逾新臺幣 2000 元者。

3、進口郵包物品完稅價格逾新臺幣 2000 元,且非屬應辦理報關

之物品,由海關填發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送交郵政機構,

憑以投遞並代收稅款。

4、自國外進口之郵包物品,自同一寄件人,同一到達日寄交同

一收件人,在兩件以上者,合併計算完稅價格。

所稱同一到達日,指郵政機構加蓋郵戳於郵包發遞單上之

日。 5、寄交同一收件人之郵包物品,次數頻繁者,不適用「郵包物

品進出口通關辦法」關於免稅之規定(所稱次數頻繁,指同

一收件人於半年度內進口郵包物品適用「郵包物品進出口通

關辦法」第 7 條第 1 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 6 次者。前述所稱

半年度,指每年 1 月至 6 月及 7 月至 12 月。)。

6、廣告品及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 12000 元以下者免徵進

口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