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
名。
四、電話及傳真號碼。
五、出進口資格。
出進口廠商得將下列
事項,自行登錄於前項貿
易局之資訊網站:
一、網址。
二、電子郵件地址。
一、本條所列「貿易局」修正為
「貿易署」,理由同第二條
之修正理由。
二、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參照公
司法及商業登記法之用
語,將廠商營業地址修正
為所在地地址。
三、實務上倘要求電話號碼及
傳真為必要且公開登記之
方式,確實會造成廠商困
擾,經檢討爰將「電話號碼
及傳真」由應登記事項改
由廠商自行登錄。又廠商
已登記之「電話號碼及傳
真」,將全數改為自行登錄
五、其他有助於商業貿易
活動事項。
三、出進口產品項目。
四、其他有助於商業貿易
活動事項。
事項,未來倘廠商有變更
之需求時,可至貿易署資
訊網站更新。爰現行條文
第一項第四款移列至第二
項第一款,並修正第一項
及第二項之款次順序。
四、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未
修正。
第八條 出進口廠商依法變
更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
中文名稱、組織、代表人
、負責人、公司或商業登
記所在地者,貿易署得依
據公司、商業登記主管機
關提供之資料,變更其出
進口廠商登記資料。
出進口廠商申請英文
名稱變更登記,準用第三
條之規定。
出進口廠商應於辦妥
前項變更登記後,始得繼
續經營出進口業務。
第八條 出進口廠商依法變
更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
中文名稱、組織、代表人
、負責人、公司或商業登
記所在地者,貿易局得依
據公
一、出進口廠
或商號經營項
發出進口廠商登記證明書。
第九條 出進口廠商因業務
需要,得向貿易局申請核
發出進口廠商登記證明書。
本條所列「貿易局」修正為「貿
易署」,理由同第二條之修正理
由。2023-07-03 服務組第一科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7月03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11250034870號
附件說明: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貿易法第九條第五項。
三、「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登載於本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網址為https://www.trade.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二年七月九日訂定發布施行
迄今,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修正日期為一百十年八月二日。本次係為配合行政
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修正原「經濟
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參照公司法及商
業登記法之用語,出進口廠商之營業地址修正為所在地地址,及配合實際業務需
要,將廠商登記事項中「電話號碼及傳真」一欄,由應登記事項改由廠商自行登
錄,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機關之名稱或簡稱。(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之一、
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九條)
二、「中英文營業地址」修正為「中英文所在地地址」;電話號碼及傳真之登記事
項由廠商自行登錄。(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