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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對標示產地查核標準**

海關對標示產地查核標準,係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2條:「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貿易局申請專案核准」、第23條:「輸出貨品係在中華民國製造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或中華民國臺灣製造,以其他文字標示者,應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但輸往美國以外之無邦交國家或地區者,得標示台灣製造或同義之外文。